「包山王」半癱索償案續 首被告認意外前喝酒

法庭

發布時間: 2019/01/14 16:31

最後更新: 2019/01/14 18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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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志偉入稟向疑撞倒他的兩名司機索償逾千萬元。(曾耀輝攝)

有「包山王」之稱的黎志偉,2011年發生交通意外後半身不遂,入稟向疑撞倒他的兩名司機索償逾千萬元,案件今(14日)於高院續審。肇事其中一名司機供稱,駕駛前曾喝酒,又承認意外前已有醉駕案底,而其車輛事後被發現意外時車頭燈、高燈、倒車燈及防鎖制動系統等均失靈。

首答辯人、已任職業司機逾25年的唐洪國供稱,2011年12月9日晚上,他在荃灣喝了半小時酒後,便駕車經屯門公路回家,案發時他在快線行駛,發現原告黎志偉(36歲)在前方中線駕駛電單車時與對方相距10至20米,其後雙方距離近至2至3米時,黎從中線切入快線,他收掣不及撞向黎的後方。

首答辯人、已任職業司機逾25年的唐洪國作供。(曾耀輝攝)

唐稱,當時原告失平衡向左跌到中線,原告的電單車則再行走了2至3秒後才向右跌在快線,而他則大力剎車致車軚冒出白煙後,再放了剎車掣扭左軚,到中線時再剎車,往前多約10米才完全停下。唐否認事發前超速,但承認為了超車,曾從快線切往中線再切回快線。

唐的說法被原告一方指與其早前的證供及獨立證人的證供不一致,包括唐曾在裁判法院就次答辯人徐紹輝被控不小心駕駛時作供指,原告切入快線時,他與原告相距20米,而非今日所說的3米;他剎車時其車於中線出煙,而非今日所說的在快線出煙;意外後原告與電單車均倒在快線,而非今日所說的原告倒在中線等。

唐承認,曾於2008年因酒後駕駛而被定罪,被罰停牌1年,惟並無因而取得教訓,案發當日他酒後駕駛,意外後因而被捕。惟據了解,唐最後並無因醉駕或不小心駕駛而被檢控,至於意外後驗車時唐的車輛車頭燈、高燈、倒車燈、防鎖制動系統、水撥等均被發現意外時均失靈,以及於司機位前安裝視象顯示器,唐因而被票控4罪並承認全部控罪。聆訊明續。